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十一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十一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