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十一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十一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 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