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四十五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代理和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中二项以上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不同业务的经营人员、资金、账目分开。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