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保管、清算、过户、登记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保证外地委托人与本地委托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视或者限制外地委托人。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