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不得损害国家拥有的股份的权益。 第三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