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送交下列文件: (三)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三)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送交下列文件: (三) 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