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的相关拟决议事项应当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 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