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并对通讯表决的范围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通讯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送达全体董事,并应当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通讯表决应当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不得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只作出一个表决;
通讯表决应当确有必要,通讯表决提案应当说明采取通讯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