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 第三章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规则与程序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但应当至少每年召开四次董事会例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程序召开。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对拟决议事项进行决议。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四条 特别重大的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这些事项由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但至少应当包括利润分配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聘任或解… 第三十五条 董事对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有明确的回避制度规定,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