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责 第十七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商业银行发生的重大案件、受到行政处罚或面临重大诉讼的情况给予特别关注,要求高级管理层就有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责成其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