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2026年) 第五条 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202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每年度开展风险评估。 重要数据安全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数据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对发生变化及其影响的部分开展风险评估。鼓励处理一般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者(以下简称一般数据处理者)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风险评估。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