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四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四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汇出境外时,持工商登记证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和出售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