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四)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四)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四) 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