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十七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