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 (三)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三)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 (三)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