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十四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 (一) 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二)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三)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四) 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十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