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五)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五)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五) 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