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遇有结售汇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告。 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遇有结售汇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告。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