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让渡主动管理职责,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按照事先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兑付本金及收益,或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等构成实质上刚性兑付的行为;
分级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以投资顾问形式进行转委托,转委托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以任何形式进行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或不公平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