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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特区企业的产品供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如向我国内地销售,须经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办理海关补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