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产业活动单位按以下具体办法认定:
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由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的机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
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由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的机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