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会计制度(2018年) 第八章 税收会计制度(201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税收会计档案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