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会计制度(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税收会计可采用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两种核算程序。但一个核算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采用其中的一种程序,而不能交叉使用两种程序。
记账凭证核算程序如下:
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其程序图如下:
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如下:
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根据记账凭证定期按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其程序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