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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