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