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