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