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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或者直属单位承担。

民政部门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委托有关机构承担评估辅助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