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核查评估:
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工作相关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失实;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展示标志;
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等级的情形。
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工作相关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失实;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展示标志;
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等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