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展示标志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