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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会由11至2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评估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党政机关、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