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一章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健全社会组织业务评价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由社会组织自愿申请,民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的工作。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 第五条 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并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或者直属单位承担。 第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