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三)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