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