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数量,制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建立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等制度,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