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 第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