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 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 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 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 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