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