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