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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九)

(九) 住房基金、售房收入、公共维修基金等住房资金相关账户的开设,暂按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