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章 电影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六条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电影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