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六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