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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