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引用法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