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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