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