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26年) 第三章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并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相关运行… 第十四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停运发电设备、调整发电设备有功和无功出力、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 第十五条 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发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力企业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当按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启动应… 第十八条 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和保障。 第二十条 应急指挥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