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 (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