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 第三章 自行监测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自行监测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实施下列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 未实际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 (二) 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 (三) 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或者改变监测条件; (四) 调换监测样品或者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时间等,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 (五) 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监测数据失真; (六) 其他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