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