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