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二)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二)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一) 目录 (三)